仲裁
仲裁让各方将争议交由一名或多名独立仲裁员裁决,裁决为最终并具法律约束力。根据《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平台仲裁规则》,您的案件将由国家中立的国际组织管理——聆讯可以现场、线上或混合模式进行。
高效、保密地解决争议——无需对簿公堂。
遴选条款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遴选条款
列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的人士同意遵守以下遴选条款。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保留随时取消名册成员委任的权利,尤其是如有任何未能遵守遴选条款或拒绝遵从本中心合法指示的情况。
一般条款
- 新遴选或续期遴选的生效日期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指定。
- 在不影响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权利下,每名名册成员的初始遴选期最长为一(1)年,至该历年12月31日届满;如获成功续期,其后通常为两(2)年;此后如每次成功续期则为三(3)年,一切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酌情决定。
- 在每段遴选期内,每名名册成员须:(a) 支持并参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本中心示范争议解决条款,并向本中心提供相关匿名统计数据;(b) 每历年至少出席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年度仲裁论坛或一(1)场由本中心主办并指定为符合此目的之研讨会(在线或实体);及(c) 遵守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不时发布的所有相关原则及指引。
- 本中心将向每名名册成员提供遴选电子证书。
- 遴选续期申请一般应于遴选期届满前至少三(3)个月提交审议,否则可能导致遴选失效,并将有关名册成员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除名。
- 名册成员在新遴选或续期遴选申请中提供的照片、联络资料及履历,于遴选获批后可能会提供予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在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网站刊载。名册成员因此须确保向本中心提供的资料准确且不含误导成分,并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任任何已刊载资料的变更或差异。
仲裁程序操守原则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所有名册成员进行仲裁程序时,须遵守本遴选条款订明的操守原则。此等操守原则反映国际公认的准则。名册成员确认,遵守此等操守原则对树立公众对仲裁程序作为解决商事争议合适平台之信心至关重要。
- 名册成员负有在程序各阶段公平、公正对待各方的首要义务。
- 名册成员不得存有偏见,并须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偏袒或偏见表象的利益或关系。此为持续性义务,直至仲裁程序结束方告终止。未作出该披露本身亦可能造成偏见表象,并可成为丧失资格的理由。
- 名册成员不得容许外界压力、对批评的恐惧或任何形式的自身利益影响其决定。名册成员须经审慎考虑并运用自身公正判断,裁决所有提交裁定的事宜。
- 名册成员与各方沟通时,须避免不当行为或不当表象。名册成员不得就案件实质事宜与任何一方私下沟通。除聆讯程序外,所有沟通均应以书面进行。未经各方同意,任何函件均须保密,不得抄送予仲裁员、争议各方及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以外的任何人。
- 名册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任何馈赠或丰厚款待,但在其他各方在场及/或获其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 名册成员仅在具备处理案件的合适经验及能力,并有可用时间进行仲裁程序时,方可接受委任。
- 名册成员须恪守该职位固有的信任及保密关系。
- 名册成员应以礼待人、诚信行事,不得无故拖延程序。
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