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服务

调解

调解是一项自愿及私密的程序,由受过适当训练、公正且独立的调解员协助争议各方达成切合其需要、各方均接受的和解方案。

在维系关系的同时化解争议。

遴选条款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调解员名册遴选条款

列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调解员名册的人士同意遵守以下遴选条款。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保留随时取消名册成员委任的权利,尤其是如有任何未能遵守遴选条款或拒绝遵从本中心合法指示的情况。

一般条款

  • 新遴选或续期遴选的生效日期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指定。
  • 在不影响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权利下,每名名册成员的初始遴选期最长为一(1)年,至该历年12月31日届满;如获成功续期,其后通常为两(2)年;此后如每次成功续期则为三(3)年,一切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酌情决定。
  • 在每段遴选期内,每名名册成员须:(a) 支持并参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本中心示范争议解决条款,并向本中心提供相关匿名统计数据;(b) 每历年至少出席一场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办的活动(在线或实体),即由本中心指定为符合此目的之研讨会;及(c) 遵守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不时发布的所有相关原则及指引。
  • 本中心将向每名名册成员提供遴选电子证书。
  • 遴选续期申请一般应于遴选期届满前至少三(3)个月提交审议,否则可能导致遴选失效,并将有关名册成员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调解员名册中除名。
  • 名册成员在新遴选或续期遴选申请中提供的照片、联络资料及履历,于遴选获批后可能会提供予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在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网站刊载。名册成员因此须确保向本中心提供的资料准确且不含误导成分,并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任任何已刊载资料的变更或差异。

调解程序操守原则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所有名册成员进行调解程序时,须遵守本遴选条款订明的操守原则。此等操守原则反映国际公认的准则。名册成员确认,遵守此等操守原则对树立公众对调解程序作为解决商事争议合适平台之信心至关重要。

  • 名册成员负有在程序各阶段公平、公正对待各方的首要义务。
  • 名册成员不得存有偏见,并须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偏袒或偏见表象的利益或关系。此为持续性义务,直至调解程序结束方告终止。未作出该披露本身亦可能造成偏见表象,并可成为丧失资格的理由。
  • 名册成员不得容许外界压力、对批评的恐惧或任何形式的自身利益影响其决定。名册成员须经审慎考虑并运用自身公正判断,裁决所有提交裁定的事宜。
  • 名册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调解程序任何一方的任何馈赠或丰厚款待,但在其他各方在场及/或获其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 名册成员仅在具备处理案件的合适经验及能力,并有可用时间进行调解程序时,方可接受委任。
  • 名册成员须恪守该职位固有的信任及保密关系,并须告知调解各方调解过程须保密,包括任何私下会议(单独会谈)。
  • 名册成员应告知调解各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退出调解。如名册成员认为各方无法或不愿有效参与调解过程,调解员应根据《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调解规则》中止或终止调解。
  • 名册成员应以礼待人、诚信行事,不得无故拖延程序。

申请表

申请加入之名册

申请加入之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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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

称谓
姓氏
名字
出生日期
国籍
出生地点
公司网站
公司/业务名称
联络电话
公司/业务地址
住址
电邮地址
目前专业活动及职位
调解培训及资格

调解培训及资格

亚非法协调解培训——日期
亚非法协体育调解培训——日期
通过亚非法协调解员评核——日期

如有证书,请于下方文件上传栏附上。

法律专业资格

法律专业资格

请列出你为法律执业者或认可执业人士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司法管辖区
取得年份
专业领域

专业领域

其他(请注明)
专业会员资格

专业会员资格

请列出与本申请相关的专业会员资格。

专业机构
会员类别
取得年份
学历资格

学历资格

请列出相关学历资格(如本科或研究生学位、文凭等)。

机构及资格
等级
取得年份
调解经验

调解经验

曾担任调解员*

首次委任(请注明年份)
获委任为调解员次数
其他争议解决经验

请描述经验类型(例如网上争议解决或法律科技应用)及年期、委任次数、作出裁决数目(如有)、机构联系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语言

语言

请注明你的所有语言能力(包括英语)。评级:E=优、G=良、F=可

语言
书写
会话
专业术语
其他资料

其他资料

接受委任的一般时间安排
于所属领域的既有公认声誉

请列出你在职业生涯中取得的任何专业认可(如奖项、专业名录排名等)。

其他资料(选填)

请提供与申请相关的任何补充资料。

上传文件

请同时将你的最新履历及任何证明文件电邮至enquiry@aalcohkrac.org。

备注

备注

请以正楷填写所有栏目。如空位不足,请以相同格式另附A4纸详述。如表格任何部分不适用,请填写「不适用」。

在评估结果满意的前提下,本人授权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使用本人提交的资料,以推广及进行管理及其他替代争议解决程序。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知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知

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向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ALCO-HKRAC)提交申请资料的人士请注意以下各点。

  • 本申请表提供的个人资料仅用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名册评核,有关资料将由本中心职员及/或相关委员会成员处理。
  • 申请经正式处理后,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将存于本中心为每名申请人设立的档案内。有关资料将由本中心按其认为必要或有用的期限保存。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文,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本中心保存的其个人资料。欲查阅或更正资料的申请人应向本中心提交书面要求。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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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下方签署,以确认你同意披露申请所载资料并确认其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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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示范调解条款

示范调解条款

凡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之任何争议或分歧(包括其后对本合约之任何修订),均应首先按照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调解规则》提交调解。

调解—仲裁升级条款

倘调解员放弃调解或调解在未能解决争议或纠纷之情况下终结,则该等争议或纠纷应按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平台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就调解是否已适当进行以符合仲裁前要求之争议,应视为可受理性问题,由仲裁庭作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