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調解是一項自願及私密的程序,由受過適當訓練、公正且獨立的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達成切合其需要、各方均接受的和解方案。
在維繫關係的同時化解爭議。
遴選條款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員名冊遴選條款
列入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員名冊的人士同意遵守以下遴選條款。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保留隨時取消名冊成員委任的權利,尤其是如有任何未能遵守遴選條款或拒絕遵從本中心合法指示的情況。
一般條款
- 新遴選或續期遴選的生效日期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指定。
- 在不影響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延長或提前終止的權利下,每名名冊成員的初始遴選期最長為一(1)年,至該曆年12月31日屆滿;如獲成功續期,其後通常為兩(2)年;此後如每次成功續期則為三(3)年,一切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酌情決定。
- 在每段遴選期內,每名名冊成員須:(a) 支持並參與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工作,積極推廣使用本中心示範爭議解決條款,並向本中心提供相關匿名統計數據;(b) 每曆年至少出席一場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辦的活動(線上或實體),即由本中心指定為符合此目的之研討會;及(c) 遵守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不時發布的所有相關原則及指引。
- 本中心將向每名名冊成員提供遴選電子證書。
- 遴選續期申請一般應於遴選期屆滿前至少三(3)個月提交審議,否則可能導致遴選失效,並將有關名冊成員從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員名冊中除名。
- 名冊成員在新遴選或續期遴選申請中提供的照片、聯絡資料及履歷,於遴選獲批後可能會提供予有利害關係的各方並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網站刊載。名冊成員因此須確保向本中心提供的資料準確且不含誤導成分,並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通知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任任何已刊載資料的變更或差異。
調解程序操守原則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所有名冊成員進行調解程序時,須遵守本遴選條款訂明的操守原則。此等操守原則反映國際公認的準則。名冊成員確認,遵守此等操守原則對樹立公眾對調解程序作為解決商事爭議合適平台之信心至關重要。
- 名冊成員負有在程序各階段公平、公正對待各方的首要義務。
- 名冊成員不得存有偏見,並須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公正性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偏袒或偏見表象的利益或關係。此為持續性義務,直至調解程序結束方告終止。未作出該披露本身亦可能造成偏見表象,並可成為喪失資格的理由。
- 名冊成員不得容許外界壓力、對批評的恐懼或任何形式的自身利益影響其決定。名冊成員須經審慎考慮並運用自身公正判斷,裁決所有提交裁定的事宜。
- 名冊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調解程序任何一方的任何饋贈或豐厚款待,但在其他各方在場及/或獲其同意的情況下除外。
- 名冊成員僅在具備處理案件的合適經驗及能力,並有可用時間進行調解程序時,方可接受委任。
- 名冊成員須恪守該職位固有的信任及保密關係,並須告知調解各方調解過程須保密,包括任何私下會議(單獨會談)。
- 名冊成員應告知調解各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退出調解。如名冊成員認為各方無法或不願有效參與調解過程,調解員應根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規則》中止或終止調解。
- 名冊成員應以禮待人、誠信行事,不得無故拖延程序。
申請表